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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约束臣民,相继发明了许多种惨无人道的刑法处罚方式。
这些处罚方法,时至今日听起来仍然让人毛骨悚然,闻之色变。
下面是几种比较最残酷的刑罚处罚方式。受过以下几种刑罚的,一般都是社会影响极坏,犯罪极大之人。比如犯上作乱、阴谋篡位等。
凌迟中国古代惩戒犯人的残酷刑罚不下几十种,但若说最残酷刑罚则非凌迟莫属。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即将犯罪之人剥光全身衣服,然后赤裸将其绑在一柱子之上。之后狱吏用利刀像片鱼片一样生割犯人。按规定每位受刑者要割3000多刀,但大部分受刑之人还没有达到此数目,便会因失血过多身亡。
腰斩顾名思义就是用利器将犯罪之人从腰部斩断。(腰斩)
先将犯罪之人脱去上衣露出腰部,然后将犯人置于一大铁铡刀之下。行刑时狱吏用尽全身利器像铡草料一样将犯人从腰部一分为二。
腰斩的残酷在于犯人受此刑后并不会马上死去而是尚有意识,最终自己眼睁睁的在巨大痛苦中死去。
车裂车裂又称五马分尸,即将犯人的头和四肢用绳子分别系在五架朝向不同的马车之上。行刑时狱吏用鞭子狠抽五头马匹,这样马匹因不堪忍受鞭挞剧痛便会拼命使劲朝自己方向拉动马车,最终系在五架马车上的人就被活活撕裂。其场面惨不忍睹!战国时期,主持秦国变法的商鞅即以谋反的罪名被车裂。
(即将接受“车裂”的囚犯)
骑木驴这是古代用来惩罚女性的一种残酷刑罚。其着重针对那些不守妇道、谋害亲夫的女犯人。
这种刑罚的操作过程是,将女囚犯全身剥光衣服,然后狱吏将这些一丝不挂的女囚犯抬到一个外似驴马的木制可移动的车子上。“驴”的背部上面有一根可上下移动,外形似雄形生殖器的木制小粗棍。然后将这木棍插入到女囚犯的下体中,为防止犯人在行刑过程中因忍受不了剧烈疼痛进而产生身体移位,故行刑前狱吏还会用长铁钉将犯人双腿钉死在木驴上。
行刑时官吏会敲响破锣、破鼓开道游街。木驴在移动的过程中,插在女囚犯下体的木棍会上下摆动,女囚犯下体逐渐被撕裂,最终因失血过多而亡。即便不死身体也会留下巨大残疾,终生成为废人。
炮烙即用炭火将一根铜制柱子烧红,然后将赤脚犯人驱赶到上面行走,最终犯人因忍受不了脚步剧痛从柱子上跌落下来,进而被下面的炭火活活烧死。
(炮烙)
剥皮狱吏先用利刀将囚犯后背从中间刺开,然后用手生剥犯人皮肤,犯人在一步步痛苦挣扎中流血过多身亡。
烹煮在刑场置一口大锅,然后里面装满水(也有说用油),然后用木柴将大锅里的水加热到沸腾状态。再有狱吏将囚犯抬入锅中烹煮。可以想象这场面有多么惨烈!
(活埋)
除了上面列举的这几种特别残酷的刑罚,还有许多其它酷刑。如斩首、活埋、宫刑(阉割男人生殖器)、刖刑(砍掉人的脚)、膑刑(砍掉人的膝盖)、插针(用铁针刺入人的十指)、剖腹、抽肠、截舌(将舌头用刀割下来)、射杀、沉河(将犯人装到笼子里沉入河中)、绞刑、墨刑……
最沙雕的电影,我想应该是《宿醉》三部曲吧,哈哈。可能很多朋友都看过《宿醉》1、2、3部吧,每部开头都是三个大老爷们从宿醉中醒来,然后发现待在一个不认识的地方,然后通过一系列的回忆和追溯,慢慢弄清楚了宿醉那天都干了那些沙雕的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宿醉”这个词的意思:宿醉属于轻型急性酒精中毒,指由于短时间摄入大量酒精或含酒精饮料后出现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状态,多表现行为和意识异常。通常人们会在宿醉后作出一些自己无意识或者异常的举动,而第二天确毫无记忆。也就是常说的“酒蒙子”“断片”。我这里推荐的《宿醉》三部曲完完全全的诠释了什么叫“断片”,当然这里面也有夸张和巧合的表现手法,融合了惊奇、搞笑、无厘头各种情节在内(当然也有一些少儿不宜的镜头在里面)。《宿醉》的确是一部很二的电影。就拿第一部来说:如果说第一天夜里是醉酒使然被动的二,那第二天寻找新郎和记忆的行动则是在清醒的意识下主动向二靠拢。为了能够赶在婚礼之前将好友找到并带回,每个人都在不断的挑战自己“二”的极限——主动接受警察的电击,和泰森谈判运送老虎返回别墅,和黑帮交易,在赌场作弊,和脱衣舞娘扮情侣掩护同伴逃走……禁锢在生活中难以喘息的男人们终于以兄弟之名奋力撕破了牢笼,不折不扣的二了一把。
谢邀~~人类的发展史中,残忍而荒诞的记载不在少数。例如:
搅拌脑浆,永享安康在历史记载里,人类最早的手术,是颅骨钻孔手术,这个手术,用燧石、金属打开病人的头骨,用来移除在颅骨骨折后产生的碎片,有人活了下来,也有人当场死在了手术台上。当时的人们已经知道,脑袋管着人的思维,,如果随便碰了脑子里的东西,就会有坏事发生。
对于思维异常于平常人的病人,会被认为是思维错乱,需要到脑子里进行矫正,于是有了比开孔取碎片更恐怖的方式。
1888年,瑞士医生戈特利布.伯克哈特切开了6个人的脑袋。虽然他是医生,但是他没有任何外科手术经验,他选择的这6个脑袋,是精神分裂患者和妄想型精神病患者。他根据流传下来的图纸,就像古代医生一样,用环锯,在太阳穴附近钻孔。
但后来,他的锯子,就走偏了方向:他切入大脑硬脊膜,将一部分大脑皮层舀出来,有的脑袋他舀了一大勺。据记载,他将一个很漂亮的金属杆子推入你软乎乎的大脑中,会弹出一个钢丝圈,然后转上一圈,搅拌充分。它并不像打蛋器那样能打出非常匀的馅料,它更像是用一个挖球器来挖过度成熟的蜜瓜。
尽管手术后,有些病人变得安静了,不再有幻觉,但很多都留下了神经上的后遗症,最后死于因之产生的并发症,或是自杀了。当时一位精神专家说:“(伯克哈特)建议应该移除不安的病人的大脑皮层以使他们安静下来。”
伯克哈特的手术是早期的前脑叶白质切除术,尽管这个术语直到几十年之后才被创造出来。
截肢表演赛(请先一起,倒吸一口凉气)
几千年来,截肢可能是最常见的外科手术了,但截肢的死亡率也十分可怕,高达60%,甚至更高。一直到19世纪,都还没有可靠的麻醉术出现,这也就意味着必须快速完成截肢,以使病人醒着的噩梦时间缩到最短。
16—19世纪,典型的腿部截肢是这样进行的:病人被强力压住,以防止其移动,一条止血带用来阻隔腿部的主动脉。医生使用一把弯刀,切开骨头外的皮肤、肌肉,最理想的是一刀切好,然后把骨头锯开。有时候,开口的血管会使用灼术来处理(用热铁、沸油或是含硫酸盐的化学药物);肉呢,要么就不处理,要么缝起来。
6秒钟之内截断一个大腿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然而无论医生们的速度有多快,手术过程通常都是伴随着病人令人毛骨悚然的惨叫。
有时候,叫声不是病人发出的,而是来自其他人。
19世纪40年代,在苏格兰地区,有一位名叫罗伯特·利斯顿的医生,号称“西区最快的刀”,他的每一场手术,既是手术,也是表演。
每次,他的截肢手术,都会有很多医学生在旁听席上观看,几乎可以说座无虚席。
他要求大家给他计时,他的速度很快。
他的截肢手术从最开始切开,到伤口闭合,所用时间通常不到3分钟。
他的速度太快,也会时常伴随着意外的发生,有一次他竟意外切掉了病人的睾丸,而且是从根上切断!
有一次,他偶然切掉了他助理的手指(助理通常将病人的腿固定住不动),可怜的助理后来也因为手指被截断而死于坏疽。
还有一次,他甩动的刀子划到了一个围观者的外套,这个围观者因为恐惧而倒地身亡。
但是,这种浮夸手术的氛围在当时并非独一无二。当时这些都是售票的,只要花大价钱就可以观看最受欢迎的医生做手术,观众几十个或是几百个不等,医生会在手术前和手术过程中收获到掌声。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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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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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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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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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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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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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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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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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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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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